πνεῦμα

真正的歌唱是完全不同的呼吸,
它关系着子虚乌有。
是神的内在气息。是风。

坎托洛维奇《国王的两个身体:中世纪政治神学研究》第一章 问题:普洛登的判例报告 摘抄

据普通法,国王在其位所谋之政,不能因其未成年而被否决。盖因国王有两个身体,即自然身体与政治身体。其自然身体(就其本身来看)是有朽之体,免不了有因自然和偶性带来的孱弱,也免不了黄发垂髫之期的低能,还会犯下同样发生在其他自然身体上的那些过错。然而,国王的政治身体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身体,它由政策和政府构成,是为指导民众、管理公共福祉而组建。并且,这一政治身体完全没有黄发垂髫之期,以及其他自然缺陷和低能。藉此,国王以政治身体所行之事,不因其自然身体的无能而失效或遭贬抑。


王权的政治身体就像是“精灵和天使”的同类,因为它像天使一样,在时间之内乃表现为不变者。


政治身体中包括自然身体,自然身体相较而言是更低微的身体,政治身体有了自然身体而得以巩固。因此,国王拥有一个被赋予了国王身份和威严的自然身体,却并没有一个能自身超脱于职位和国王威严之外的自然身体。联为一体的自然身体和政治身体是不可分离的。此二者合于一身,成为一体,无间而存,此即团体身体寓于自然身体之中,反之(ete contra),自然身体也寓于团体身体之中。自然身体因与政治身体(包括职位、统治权和九五之尊)联为一体、互为援手,而煌煌大化。


政治身体在个体国王身上就像“隐秘的神”(deus absconditus)一样活跃着。


既要为国王的两个身体完美结合作辩护,同时又要为两个身体各自独特职分作辩护,而不顾此失彼,这绝非一项简单的工作。当法学家们做下面一番解释时,真可谓是刀剑上起舞:国王的两个身体合而为一,其他身体无可比拟。此一合体,政治身体为大,单是一体无法保全合体。(尽管两个身体合为一体,)国王在自然身体中保有的能力依然存在,不会因政治身体的而被混淆。虽然两个身体在一个时间点上交融合一,二者各自的能力却不相混淆,泾渭有别。


国王具有两重能力是因为他拥有两个身体,其一是自然身体,和任何人一样,它由自然肢体构成,有着七情六欲,并且终有一死;另一个是政治身体,其构成就是他的臣民。如苏斯科特所言,他和他的臣民、他的臣民和他构成一团体,他为头,臣民为肢体。他行使唯一的统治权。政治身体不像自然身体有七情六欲,也不会死亡;因为,就这种身体而言,国王是决不会死的,他自然身体的死亡(如哈珀所言)在我们的法律里也就不被称作国王的死亡,而是国王的“传位”(Demise)。“传位”一词并不是说国王的政治身体死亡了,而是指两个身体分离了。政治身体从此时已死亡的自然身体转移到了另一个自然身体。


然而有意思的是,政治身体在国王肉体中的“化身”,不仅消除了人类自然身体的缺陷,而且也为作为王者(King)的个体国王(king)带来了“不朽”。


每位臣民效忠于国王是效忠于国王的自然人,就像国王是以自然人的身份宣誓效忠于他的臣民一样:“因为政治权能是不可见和不朽的,政治身体没有灵魂,因其是由人的政策构成的。”如此一来,叛国罪,“意欲或造成国王陛下死亡和毁灭(mortemetdestructionem domini Regis)的,就必须从国王的自然身体来理解,因为国王的政治身体是不朽的,是不会死亡的”。


“神秘体”(corpusmysticum)


大法官迪伊尔(Dyer)指出自杀有三重罪行。首先,自杀违背了自然,与自我保存法则相背离;其次,因违反第六诫,自杀又违逆了上帝;最后,自杀之罪违抗国王,“国王因之损失一位臣民,而且(如布朗所言)国王作为头丢失了神秘肢体的一部分”。


“国王的王冠正是法律的象征”。


被罗马法形象地称为“正义的司祭”的法学家们,不但在英国发展了一套通行于12、13世纪欧洲大陆的“王权神学”,而且还炮制出了一套地地道道的“国王基督论”。


都铎王朝法学者们的论点——“一人二体”——似乎回响着那条信经的熟悉定义:“然而不是两个而是一个,……是‘一’,并非肉身中神性的改变,而是上帝中人性的呈现……成为整体的‘一’,不是因为实体的混合,而是因为位格的统一(...non duo tamen,sed unus...Unus autem non conversione divinitatis in carnem,sed assumptione humanitatis in Deum...Unus ominino,non confusione substantiae,sed unitate personae)”。


对置互用(quidproquo)


在王权的永恒性和国王本人的短暂时间性之间,在他非物质的、不朽的政治身体和物质的、有朽的自然身体之间,如果不加以区分(有时不免会令人混淆),议会几乎不可能诉诸相似的拟制,以查理一世政治身体的权威和名义召集军队,反对这同一位查理一世国王的自然身体。通过1642年5月27日上下两院的宣言,作为政治身体的王者在议会中和通过议会得以保留,而作为自然身体的国王可以说被封杀了。


王者是永继之名,只要人民存在,(依法)将永为人民的首领和统治者……以此名义,王者不死。


国王“类天使的特征”


雌雄同体(hermaphrodite)


“低微是由大权确证的,虚弱是由能力确证的,而有朽是由永恒确证的。要偿付我们的罪,一种不能受难的自然统合了一种可受难的自然,满足我们这种治疗手段所需的,是上帝与人的居间者,人子耶稣基督,他的一种自然会死亡,但另一种自然不会死亡”(Suscepta est a maiestate humilitas,a virtute infirmitas,ab aeternitate mortalitas;et ad resolvendum condicionis nostrae debitum,natura inviolabilis naturae est unita passibili,ut,quod nostris remediis congruebat,unus atque idem mediator Dei et hominum,homo Iesus Christus,et mori posset ex uno,et mori non posset ex altero)。


基督一性论(monophysitism)是基督教异端思想,基督一性论者认为道成肉身的基督只有一性,有别于正统教义认为基督具有神人二性的观点。


阿里乌主义(Arianism),因其代表人物阿里乌Arius而得名。该派认为耶稣是上帝圣父的“受造物”,因此级别更低,且并非同性同体,尼西亚大公教会将之定为异端,在4-7世纪时期广泛流传于哥特人和汪达尔人之中。


聂斯脱利派教义(Nestorius),以381—451年的聂斯脱利为代表,主张基督神人二性二体,在431年的以弗所会议上被定为异端。主要流传于叙利亚、波斯地区,唐朝进入中国的景教即属此派。


圣父受难说认为上帝是单一的实体,圣父、圣子只是显现样式或形态上的差异,而不是位格的差异,由此而强调基督的受难乃是圣父的受难;撒伯流主义是3世纪罗马神学家撒伯流倡导的教义,其实质同圣父受难说。


多纳徒派是3世纪的异端教派,认为教会应当是义人的教会,罪人不得存身其中,且只有义人所行的圣事才有效,由叛教者或犯过罪的人所施行的圣事是无效的;但同时该派也强调圣事的效用是极为强大的。


基督一志论是7世纪的基督教异端思想,认为基督虽有与神性迥然有别的人性,但并没有人的意志,而只有神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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