πνεῦμα

真正的歌唱是完全不同的呼吸,
它关系着子虚乌有。
是神的内在气息。是风。

马克斯·格拉克曼《部落社会的政治、法律与仪式》(1965)

※ 以下摘自王铭铭《20世纪西方人类学主要著作指南》。

 

马克斯·格拉克曼(Max Gluckman,1911—1975)的主要著作还有《非洲东南的反叛仪式》(Rituals of Rebellion in South-East Africa,1954)、《非洲的习俗与冲突》(Custom and Conflict in Africa,1956)、《部落非洲的秩序与反叛》(Orderand Rebellion in Tribal Africa,1963)和《责任的分配》(The Allocation ofResponsibility,1972)等。

 

马克斯·格拉克曼的老师马雷特(Robert Marett)有一次对他说,法国著名的人类学家莫斯(Marcel Mauss)在向他谈到人类学的时候说:“在那个巨大的海洋里,任何人都能抓到一条鱼。”在1965年出版的这本名著《部落社会的政治、法律与仪式》中,他将许多人类学家最初在非洲部落社会中抓到的“鱼”,即各种各样的族群生活方式,都放到一起,分出个大小,理出个头绪。他先讨论了人类学作为一门学科的起源,它又是如何因不同的材料而分出一些不同的分支。然后便进入了他关心的主题:部落社会的秩序是如何维持的

 

在回答什么是法律之前,格拉克曼先对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当中的术语问题进行了一番反思。在他看来,所有词语与社会事实之间并非是一一对应的,用一个词汇来描述一个社会事实可以产生多种意义,因而,我们在社会科学当中若使用日常术语,而不是创生出一种专门的语汇,我们便不得不接受这种意义上的多样性。格拉克曼认为,针对法律术语的问题来说,任何一个部落的法律概念与其他部落的法律概念都是类似的,甚至与罗马法和欧洲法也是近似的。这种观点与强调文化独特性的路子不大相同,持文化独特性观点的人认为,我们不能把一个社会的概念翻译成其他社会的概念。这种思路的差异也是格拉克曼所一直强调的英国社会人类学与美国文化人类学的差异。

 

格拉克曼试图通过分析化解争吵的方式、赏罚方式及权利和正义的意义,来进一步佐证文化可翻译性的观点。另外,社会的稳定与变迁是许多社会人类学家关心的问题,这本书也不例外,并特别以习俗为例来讨论社会人类学家与其他社会与人文科学的关系,以及部落社会的研究对理解一般社会生活的本质有什么意义。

 

非洲的洛兹(Lozi)人就认为,土地是属于国王和国家的,他们能够在部落的土地上耕种和收获,全是仰仗国王的恩赐。因而,他们认为,理所当然地要向国王交纳农产品和礼物。国王也并非无事可做,为了平衡他的义务和权利,国王要为土地尽一些义务。对土地的权利是以一个人的成员资格为前提的,一旦离开这个部落,他对土地的权利也便消失了。当然,也会看到这样一种情况,一个人已不在村里住了,但仍在村里的土地上耕作。这又是遵循另一套法律,即村子里大家族的所有各支的亲属都有权利使用村子里的财富,只是不能提供足够的土地让他们在村子里居住。因而,对土地的控制权力不是掌握在个人的手上,而是在村子的头人这个称号那里。

 

在洛兹部落当中,有一种所谓的枯封达(kufunda)习俗,即“正当小偷”(legal theft的意思。枯封达准许洛兹部落的任何男性亲属和女性亲属拿走部落里的任何东西而不必承担偷窃的罪名,外人拿走则要给予扣押。这种习俗非常接近弗思(Raymond Firth)在提科皮亚岛上发现的强迫交换的习俗。在养牛的部落当中,你几乎不可能发现谁是草地上牛的真正主人,因为许多人都会说出各种理由来证明那些牛是属于他们的。一个洛兹部落的例子可以说明这样的情形:当处女出嫁时,新郎要拿出两头牲畜送给女方的亲属,给第一头牛是说这个女孩变成他的妻子,送第二头牛则意味着她从未生育过,是一个处女。假如他与新娘分开一段时间,且新娘尚未怀孕,他有权要回第二头牲畜,而用它的后代还给新娘的家里人,这叫作“牲畜聚集”,即娘家的亲属只是为女婿收养牲畜,直到让他们的女儿怀孕为止。如果新娘不是处女,就只送一头牲畜。如果接受牲畜的人把它屠宰了,肉要按照固定的规则分送给新娘父母两方的亲属。如果新娘的父亲提出来要喂养这只牲畜,那么,父亲就必须把这只牲畜的第一代及所有的后代都送到新娘的母亲家里去。因此,他只能够拥有这只牲畜而不能够拥有牲畜的后代。

 

最简单的狩猎帮都认为自己是某块土地的占有者,虽然有时这块地方的地界并没有明确的划分。在这类的“帮”当中,主要成员是亲属,但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外人也可以加入。一个狩猎帮人数并不多,一般是百余人。因为狩猎帮生活的环境都很恶劣,资源不足,因而人数也不可能壮大起来。一个帮一般有一个酋长,酋长都一些特权,如玻哥达玛(Bergdama)的酋长就特别受到人们尊敬,可以娶多个妻子,他有权为自己和他的家庭挑选最好的兽皮和装饰物,可以收到帮里人献给他的最好的肉、蜂蜜和烟草。而布须曼酋长在地位上则无明显的高人一等之处。由于布须曼酋长是一个领导但不是统治者,帮里谁做错了事都靠当事人自己来解决。布须曼人和玻哥达玛人都是非常小的帮的代表,在这样的小帮当中没有什么制度化的权威机构,社会关系主要是由亲属关系联结起来。一旦人数超过了二百人,社会关系就变得非常复杂。如印第安部落之间的社会制度的变化差异是极为明显的。在所有平原印第安部落当中,蓄养马匹最多的是科曼旗人,他们有着共同的语言和文化,尽管没有什么适用于整个科曼旗部落的法律的存在,但在其所属的几个自治帮之间却不见有什么战争。

 

这些帮小到几家几户,大到几百人。人们可以在各帮之间流动,帮的功能就是在大型狩猎活动当中将大家联合起来。平常他们就分成较小的亲属群体,每个群体都有一个在能力上和影响力上都很杰出的人来做酋长。当帮聚在一起的时候,就选出几位酋长来做“和平酋长”。和平酋长没有制度化的权力,他们的主要职责就是决定是否及什么时候迁移。这些领导并非是世袭的,但一般都由儿子来接替。最复杂的是晒延人的政治制度,它的成员有4000多人。冬季,由于食物资源贫乏,晒延人都各处散居,受头人的领导;夏天的时候又聚在一起举行部落仪式,每个帮都长途跋涉地来到传统上规定好的各自的聚集地,形成一个以帮为单位的营地圈。这时管理部落的部分是酋长委员会,还有一部分是战士委员会。一共有44位酋长,每10年换一次酋长,新酋长一般都从酋长所在的帮里选出,但这个人不应当是他的儿子,因为晒延人是遵从母系制的,男人一般都加入妻子的亲属所在的帮里去。在这44位酋长当中,有5位酋长是高级的祭司酋长,这些酋长的职责便是照顾好寡妇和孤儿,并成为维持和平的人。

 

从对晒延人的社会组织的考察当中,我们可以总结以下三点:首先,按照传统的联合法则(帮的成员)联合起来的人,又在不同的联合法则(战士社会的成员)之下与其他来自不同的联合法则的人联合在一起,社会凝聚力就是这样实现的;其次,尽管从理论上说,战士社会行使一种受委托的权威,但在实际运作过程当中则发展成了一种自主权力,他们有权支配部落生活的各个方面;第三,在晒延社会的政治组织当中,神话象征的作用就是使一个部落终极的共同兴趣得以表达,比如“毒药箭”的神话就明显是这种象征,它的意义远远超出神话本身,直接影响到部落人的生活和思维方式;另外,当物体被赋予了超自然的力量之后,便会使部落群体的终极价值观念得以象征化,并不断地出现在部落的政治制度当中。

 

嵩珈属于母系社会,通过女性将嵩珈人联系在一起。母系群体被称为母口娃”(mukowa。所有母口娃的成员都必须是同一个宗族的成员,但并不是说宗族的所有成员都在同一个母口娃当中,同一个宗族的男女也不能相互婚配。他们用福提奥里”(fortiori这个词来说明同一个母口娃中的男人和女人是不能够结婚的,婚配只能在两个母口娃之间。嵩珈的宗族关系还通过“戏谑关系”(jokingrelationship)相互连接起来。祖父辈与孙子辈之间、堂兄妹与表兄妹之间及同一辈妯娌(兄和弟的妻子)和连襟(姐和妹的丈夫)之间都可以有“戏谑关系”。在这种“戏谑关系”中包含着一种道德关系。在相互谈笑之间,传达了人们对财产、对食物、对外婚制的维护等观念,这使得亲属网络相互连接到一起。

 

生活在埃塞俄比亚和苏丹国界两边的阿努克人(Anuak。这些人生活在一个政府也不大愿意涉足的特殊地带,内战和暴力反抗笼罩着这一地区。西北部每个村子的人口大概在200人到300人,他们分散居住在大草原上,每年雨季时都要泛滥一次。村子的核心就是头人的宅邸,头人一般都是这个村子的父系子嗣的一员。头人的宅院并不比一般人家的房子好到哪里去,但在宅院前的围墙上却挂满了各种动物的骨骼,这都是他在宴请乡邻或在大型的竞赛游戏中获得的奖品,并以此来炫耀他的头人身份,村里的人也都对头人的宅院怀有尊敬之心。而对那些对头人的宅院有大不敬的人,头人也没有什么特殊权力来惩罚他们。头人平时要慷慨地帮助村里的人,在重大日子里还要宴请乡邻。如果有一天村人发现头人不再帮助自己,而是自己挥霍,并用自己的首饰去娶许多的妻子,而非尽心尽力地帮助年轻人结婚,那么,村人就会反对头人,头人也就失去了村人的支持。在头人的日常活动中,既要想着赢得支持他的人的进一步支持,也要想着怎么样赢得反对他的人的支持。头人不能够强迫村民们服从于他,秩序是靠一种自然过程而逐渐形成的,比如遇到人命的案件,村人都会去找头人来从中协调,而若没有这种协调,双方的长久械斗就会不可避免。头人与村人的关系是互惠的,一方给予物质上的帮助,而另一方则是对这种帮助报以感激之情。因而头人权威的范围是与他对村人付出的责任相匹配的。在阿努克东南部,平民头人常被外面来的贵族头人所取代。贵族与平民的女子结婚,他们的儿子由孩子的母亲那一方养育,这样,孩子们便逐渐在这个村子里有了一些根基。否则村里人是不会把他们认作头人的候选人的。

 

现在来看石鲁克人(Shiluk的象征性亲属关系。石鲁克人的聚居地主要在苏丹的尼尔河西岸,他们靠农业为生。每个聚居地都有一个酋长,他的地位是世袭的,并得到皇帝的认可,酋长一般都从聚居地的主干家族当中挑选出来。石鲁克人认为,他们自己就是一个在他们国王领导下的民族,但这个国王对他们的日常生活并没有什么干涉。他没有对村子的土地进行分配的权力,对村子其他方面的事务也不能够指手画脚。他若是介入一场争执当中,那么他的角色也往往只是充当和事佬。国王尽管对于重大争端有一定的影响力,但其主要角色是在祭祀方面。在石鲁克人眼里,国王代表着英雄时代石鲁克人最伟大的领导者伊康,他凭借超自然力量征服了这块土地,并与同僚们瓜分了这块土地。这个神话几乎成为左右人们行动的真实存在,并影响着人们对事物的评判。石鲁克人对国王的亲属表示特别的尊敬,也与伊康神话有着密切的关系,人们都认为,伊康是神与人的中介,他在每一个国王宣誓就职时进入国王的身体中。因而国王成为石鲁克人英雄伊康的化身,国王和国王的亲属受到尊敬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博安南(PaulBohannan)将习俗生活中的法律概念称为“民俗系统”,而把法学研究当中的概念称为“分析系统”。

 

美国一位法官弗兰克(Jerome Frank)在1930年曾以“法律确定性的神话”为题写了一篇文章,他认为,有许多因素会对审判过程产生影响,因而法律判决是非常不确定的。这种对法的概念不确定性的理解,使得人们敢于从比较的观点来重新看待部落社会与西方法律有关的事件。这样,人类学家和法学家都提出了差不多一样的问题,即在无国家社会当中是否有法律的存在?以及法律与习俗的关系在部落社会当中的情形是怎样的?

 

应当在这样一种法律的概念下探讨问题,即法律是一套包括习俗在内的相互紧密相连的规则。所有社会都有习惯上被接受的行为规则,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所有的社会都有法律。

 

部落社会的控制与调适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各种神秘信仰来实现的。埃文思—普里查德曾对神秘信仰和经验信仰有过学理上的区分。在他看来,前者是出现在可感知的观察和控制之外的活动当中,而后者的活动是在可感知的观察和控制之下的。这种神秘信仰是通过仪式和巫术来表达的,并且这种仪式和巫术大多都融入经济活动当中去,影响着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一件有争论的事情,部落社会常常通过神判来解决。李文斯通(David Livingstone)在很早的时候(1857)曾记录了这样一件事:有一天早晨,这位神父经过一个村庄,见到一位巫医来到村子当中的空地上,随后已婚妇女也来到这里,她们早晨不许吃饭,然后让她们吃一种用名叫“孤薅”(goho)的植物浸泡出来的水,这种水在当地人看来是一种非常灵验的东西,这种仪式称为“魔危”(muavi)。当一个男人对他的任何一个妻子产生怀疑,认为她们在施魔法于他的时候,就会举行这种仪式。他先找来巫医,然后让他所有的妻子都到一块空地上来,在仪式举行之前要禁食,然后让她们都喝下这种水,并让她们举手发誓说,靠这水可以证明自己是无辜的。那些喝了以后出现呕吐的人被认为是无辜的,而那些喝了以后毫无反应的则被认为是有罪的,要被拉去烧死。无辜的妻子返回到家里,屠宰牲畜以犒劳这些无辜妻子的保护神。

 

神秘信仰对社会的调控还会通过祖灵崇拜来实现,祖灵成为社会控制的代理人,对于许多事情,当地人都试图通过这些神灵来找到原因。在他们看来,祖灵可以为这样两种错误行为带来厄运。首先,是没有履行活着的人对祖先的敬畏和祭祀的责任。比如没有按时用物品来祭祖或忘记了祖先的恩德,那么祖灵就会让他们的后代生病或带来其他不幸。其次,在亲属之间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责任,如果是这样就会受到祖灵的惩罚。祖灵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操纵活人之间的关系。为了给祖先献祭,所有亲属都要聚在一起,在共同分享牺牲品时,大家要表现得非常友好。在祭祀时若怀有一种不良的或怨天尤人的情绪,那么所献牺牲就失去了效力,人们的生活也会出现灾难。当然在祭祀时若能够向祖先说出自己所做的错事和后悔的心情,若是祭祀灵验,各种灾难就会自然消失。

 

对于生活的不幸,部落社会的人在把原因归诸某种神秘的原因之后,总要通过占卜的方法加以检验。占卜工具可谓多种多样,最常见的是用骨头来占卜。在部落社会中,骨头的象征意义可谓多种多样。人的各种属性都可以由不同的骨头来代表,一块骨头也可以代表许多事情。这种象征的多样性代表了实际的社会生活当中事件的多重效果和模糊性。占卜的另外一个意义就是,它可以成为社会冲突的一种表现方式。随着时间的推移,任何一个村落或一个亲属关系的群体都会积累下许多仇恨和争吵。这种人际关系的不和谐与部落社会的神秘信仰相冲突,并引发一种道德的困境。部落社会的人试图通过各种巫术仪式来化解道德上的不安,社会的有序状态可望通过仪式得到恢复。而社会的发展恰恰就是在这种从有序到无序,再从无序到有序的循环当中实现的。

 

在部落社会中,争吵这种法律事实或许是比较简单的,它是通过深思熟虑的审判来调节的。在无国家社会当中,人们会调动各种社会压力来使一个人获得他应得的权利。这种调动各种社会压力的能力依赖于人们如何看待正义和法律。双方实际上都是从各自的立场上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并把因不确定事件引起的争吵与某种神秘的东西挂钩。各种复杂程度不同的占卜仪式试图找到引起争吵的神秘信仰中的代理人,并把责任归咎于他。

 

唯一使这种信仰体系发生改变的是完全的工业革命所带来的聚居群体的解散。结果,仪式活动不是在社会关系之内进行,而是到社会关系之外来组织仪式活动。

 

部落仪式是社区道德关系的一种戏剧化,在这种道德秩序中,充满了神秘力量。仪式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它展示了社会生活本身的紧张和冲突。占卜时所用骨头的戏剧化象征意义及在这些不同类型的骨头当中展现出来的冲突关系强化了人们对仪式灵验的信念。在部落社会当中,所有社会关系的改变(如出生、年轻人的成长和发育、迁移到其他村子,以及随着季节的变化而改变一个人的活动等)都被看作对自然世界的改变,因而也会带来人际关系的改变。与现代工业社会不同,部落社会在处理这类变化时大多是靠仪式来实现的。

 

要想深入地理解部落社会的信仰和仪式,只有把它们与一些同类的因素联系起来考虑,这些因素能够解释经济活动和政治斗争的过程及广义上的法律与秩序的结构。这些因素相对来说是尚未分化的社会关系的实质。人因为不同的生活目的而被卷入到不同的群体当中。群体内部的分化及个人成就愿望的增强导致了群体内部冲突和争吵的增加,而仪式的作用就在于掩盖社会结构的根本性的不协调。

评论
热度(18)

© πνεῦμα | Powered by LOFTER